仪器出借、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者:曹阳 发布时间:2017-10-31 浏览次数:359

    为加强学院仪器管理,规范仪器出借、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 仪器出借制度
1、仪器设备的领用与借用须经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归还。
2、仪器设备一般不借给私人使用,本单位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本科生、研究生须由导师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归还时,保管员应认真检查,如有损坏,借用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3、实验技术人员到库房临时、短期借用教学仪器设备,须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审批,并在个人账本上做好领出登记。实验技术人员不得将教学仪器设备转借于他人。
 4、对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且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1%~5%收取设备使用补偿费。
 5、任何人未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
二、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1、保管、使用或借用仪器设备时,因收贮不严或保管不善,造成被窃或丢失者必须负责赔偿。
2、丢失仪器按照原价10%-80%赔偿,损坏、丢失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专案处理,并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3、人为破坏、丢失仪器在500元以下者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审定赔偿金额,500元以上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
4、赔偿金扣还,赔偿金额大时,可分期或缓期偿还,经一段时间考察,证明思想有转变,积极爱护仪器或其他较大贡献,可将功补过,经上级批准可酌情减免。
三、本科生、研究生都无权将自己使用仪器设备借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至处分。凡向仪器管理员或导师借用仪器,在离院清退时丢失者一律按上述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福建师范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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