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材料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和招生录取规则(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次数:242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促进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闽师研〔201519号),结合化学学科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按照“质量优先、保障重点、适度均衡”的原则,进行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

质量优先,主要考虑招生指标向高层次领军人才(闽师人〔201352号)、高水平产出者(对ESI有突出贡献、当年公布的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等)倾斜。

保障重点,主要考虑向省部级重大以上项目等调节招生指标。

适度均衡,主要考虑每名博导每年最多招2名博士生,首次招生的博导和校外博导限招1名博士生,每名博导的在读博士生数一般不超过8人,超过则当年暂停招生,学校单列名额不受此限制。

二、招生条件

1.取得当年博导招生资格、或当年新选聘博导或新确认博导。

2.3年在ESI 化学、材料学科刊物上有发表论文。

3.当年未受到学校或学院相关处罚。

三、名额分配办法

在学校下达的招生指标数范围内,按以下条件对申请招生的博导进行排序并确定招生名额:

1.3年在NatureScience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的

2.国家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在研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不含子课题)的。

3.在研主持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不含子课题)的。

4.3Nature子刊、Science子刊、J.Am.Chem.Soc.Angew.Chem.Int.Ed.Adv. Mater.刊物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的。

5.在研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的(含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一级子课题)

6.SCI 大类分区一区刊物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的。

7.当年获得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及以上的(1)

8.指导的博士生当年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

9.在研主持省部级重大项目及以上项目;或在研主持省级重点项目且在研主持科研项目到位经费40万及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部级科技三等奖的(1)

10.3年在ESI 化学、材料学科刊物发表1区和2区论文数量多的(1SCI 1=2SCI 2区,按1区论文数量折算)。

符合第1条的博导可申请2个招生名额;符合第2条或第3条的博导在项目执行期内可招2名博士生,其中1个名额可直接申请分配,第2个名额按本规则排序办法与其余博导进行排序竞争;其余博导每年限招1名博士生。当上述条件存在竞争时,先比较ESI 化学、材料学科刊物发表1区论文的数量(1SCI 1=2SCI 2区,按1区论文数量折算),其次比较在研主持科研项目经费的高低。单列名额直接分配,不参与排序竞争。在学校下达的招生指标数的范围内拿出1个招生名额分配给进入考核名单但未录取的考生,按复试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序录取,但已获得招生名额的导师不得参与此竞争名额的分配。

四、招生录取规则

1.优先保证本科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直博生)的录取。直博生所报考的导师必须具有当年招生名额,没有导师接收的不予录取。

2.对于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考生,根据所报考导师的招生名额,按照考核成绩高低排序录取。

3.非全日制考生,按照上述规则,在学校下达的非全日制指标数范围内录取。

4.报考同一导师的考生若考核成绩并列,则由该导师考核决定排序。

5.如有考生放弃或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按照名额分配办法确定的导师招生顺序依次递补。

五、附则

1.在本学位点获得博导资格、博士生名额的,视同默认在各类评估中,其人员和成果均归属化学学科、化学学位点,应无条件全力支持各类评估工作,若拒绝提供相应材料,则暂停当年招生名额分配。

2.获得优先招生名额的导师,应积极主动寻找优秀生源。申请材料提交日期截止后,若没有生源,将按导师招生顺序依次递补。

3.高层次领军人才按照(闽师人〔201352号)界定。

4.科研项目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简表》认定;在研与否以立项时间为依据,按博士生入学当年91日是否在合同起止日期内界定;级别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高端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认定。

5.论文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闽师研〔201717号)认定,论文均限计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多位共同作者的按“1/共同作者总数”计入;既是通讯作者又是第一作者的,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计分;未分配页码但全文网上可查或有Doi号的可计入;论文分区按照中科院分区,以发表当年为准,暂未分区期刊不予计入。

6.3年含招生当年,如2021年招生,则近3年为2019-2021年,从20191月开始计算,以论文年卷页的年份为准,依此类推。

7.前一年博士生已录取但未报到,或当年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毕业的博士生,减少导师后续招生名额1人。

8.被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博士学位论文”,取消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3年的博士生招生资格。

9.本方案和录取规则于20231030日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231031日起实施,原方案和录取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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