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间限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5日内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并在10日内按要求将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送至人事处劳动工资福利科,由人事处及时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提醒:由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限定严格(事发之日起30日内),手续较为复杂,教职工本人或各单位经办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如果因时间延误造成工伤无法认定,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到人事处工资科领取); 2. 住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以及病历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 3. 聘用合同复印件(2份); 4. 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背面复印在纸的同一面); 5. 医疗保障卡复印件(2份,正、背面复印纸的同一面); 6. 其他材料: ①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② 工作期间遭遇意外伤害的,应提交不少于2个人的事发现场人员证明。 ③ 其他类型的,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提交。 文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