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0浏览次数:2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安全完整,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福建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无论其经费来源及获得渠道,产权属于学校,满足一定使用年限和价值标准,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具体管理范围如下:

(一)单价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单价 500 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使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耐用品管理。

第四条 单价3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列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采购验收、登记建账、使用维修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账物相符”的原则,实行学校与使用单位二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仪器设备的论证审批、验收建账、使用管理、开放共享、维修维护、效益评价及处置等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三)建设和维护仪器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八条 学校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或工作流程;(二)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建设规划、购置论证、验收建账、使用维护、调剂调拨、效益考核以及处置等审核、审批或申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三)加强本单位仪器设备动态管理,经常清点本单位仪器设备,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做到账、卡、物相符,做好学校部署的仪器设备盘点清查工作以及其他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明确1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工作,根据仪器设备规模科学合理设置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员,履行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职责,仪器设备管理员必须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领用人作为仪器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若非在编人员需要使用仪器设备,需向使用单位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第三章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仪器设备经费安排落实情况,综合考虑本单位仪器设备存量状况等因素,按照优化配置、避免浪费、加强共享、提升效益的要求,合理制定仪器设备配置计划。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必须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需办理海关免税审批手续的,应按照学校相关工作流程,履行校内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学校相关采购招标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执行。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并记录仪器设备外包装及表观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以及仪器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的核对;(二)按合同、技术协议等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技术指标进行逐项核验,达到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按照合同金额分类验收,具体如下:

(一)合同中仪器设备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下的验收由仪器设备使用人(领用人)和管理员负责。

(二)合同中仪器设备累计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验收,使用单位应组织3人(含)以上单数的技术专家(其中教学科研使用单位的技术专家需副高及以上职称),开展集体验收。专家组成员中 1人应为使用单位以外的专家。

(三)合同中仪器设备累计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验收,使用单位应组织3人(含)以上单数的技术专家(其中教学科研使用单位的技术专家需副高及以上职称),开展集体验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与。专家组成员中 2人应为使用单位以外的专家。

第十五条 验收后,购置单位需填写《福建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验收单》,验收合格的需签署验收合格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需阐述不合格理由。验收专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代表等有关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加盖采购单位公章报告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交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存档。对验收不合格的,购置单位应及时向供应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切实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登记建账制度。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当在办理资产建账手续后,使用单位方可批准进行财务报账。

(一)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设备类)上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单》,其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还需先进入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系统进行入网登记。

(二)单价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需办理低值耐用品资产建账手续,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设备类)上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入账单》。

(三)对通过无偿调入、捐赠等方式取得的仪器设备,也应按照上述建账登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计价原则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及时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设备类)中详细登记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领用人、存放地、获得方式等信息,上传仪器设备实物照片,并逐一编码,做到一物一卡一码,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福建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单》和《福建师范大学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入账单》需经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二级审批。固定资产入账单作为资产登记、领用和盘点等对账的重要凭证,各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各单位凭上述固定资产入账单和财务报销所需其他资料,方可批准向财务部门办理财务审核报销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财务部门办理完财务入账手续后,定期与其开展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对账工作。

第五章  日常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管理实际和仪器设备规模,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日常领用、保养维护、调配移交等具体内部控制工作规范或流程。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应落实专人管理,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健全使用档案资料,包括随机技术资料(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资料、图纸等)、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培训记录、开放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增减变动需按相关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为准。如需开设或关闭仪器设备资产账户的,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原有单位机构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仪器设备校内调拨手续,在确认单位机构名下无任何资产情况下办理资产销户。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之间可相互协商借用仪器设备。借用单位应具备使用该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妥善保管使用仪器设备,并及时归还。仪器设备借出、归还时,双方应共同校验,分清责任。校内借用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相关材料由双方单位留存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之间经协商,可互相调剂不能满足当前使用单位需要或使用效率不高的仪器设备,调剂单位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调拨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退休或调离学校前1个月和仪器设备管理员退休或调离学校前3个月应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领用人与仪器设备管理员校内调动时,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资产移交,或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办理仪器设备校内调拨手续。

如退休人员因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应先办理设备资产移交(移交给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然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借用。退休人员使用课题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对外出租、出借的,应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议事规则》确定的权限、流程进行申报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七条 处于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以及开放共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245号)以及《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本单位审核批准,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实施。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各单位应及时组织维修,保证仪器设备的性能与安全,维修配件金额超过500元(含)的,需上交拆卸的原配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加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日常管理,使用单位按照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使用效益考核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建立仪器设备盘点机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仪器设备进行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各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送仪器设备各类统计报表,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后报送学校资产管理处或上级管理部门。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权限、流程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议事规则》,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确定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维修费用过高等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方可报损报废。具体要求如下:

(一)单批次累计报废原值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应组织3人(含)以上单数的相关人员开展鉴定。

(二)单批次累计报废原值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3人(含)以上单数的技术专家(其中教学科研使用单位的技术专家需副高及以上职称),进行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中 1人应为使用单位以外的专家。

(三)单批次累计报废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3人(含)以上单数的技术专家(其中教学科研使用单位的技术专家需副高及以上职称),进行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中2人应为使用单位以外的专家。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被盗导致丢失的,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查明情况和原因后,由当事人提交被盗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上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交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明确处理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立案3个月后未能破案的,可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由于单位管理不力、措施不当,属于单位责任的,应由责任单位赔偿;由于个人保管不善、工作失职,属于个人责任的,应由直接责任人赔偿。赔偿费用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在用仪器设备因损坏导致无法使用或丢失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是,赔偿金额=设备原值×赔偿比例。

(一)赔偿比例的计算方法是,赔偿比例=(折旧总月数-已使用月数)÷折旧总月数,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中明确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执行。

(二)对于折旧率≤10%(包括使用年限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按最低赔偿金执行。最低赔偿金=购置原值×10%

第三十七条 已被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统一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置,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及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处理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电器电子设备,按《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非电子类设备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非电子类设备废弃物拍卖处置规定(暂行)》执行。仪器设备处置收益统一上交学校财务部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废旧仪器设备,截留处置收入。

第三十九条 完成报废处置备案审批程序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共同销账。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颁布的《福建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暂行条例(修订稿)》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