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化学品供应商管理细则 (暂行)

发布时间:2023-06-20浏览次数:10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化学品供应商管理,确保化学品采购、配送等工作的规范性,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供应商资质要求

第二条 化学品供应商必须为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国内企、事业单位以及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 化学品供应商必须持有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并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能够提供所供化学品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 供应商代理化学品的必须具有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有效期内的商品授权书(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授权、品牌授权等)。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资质:

(一)第二~四条所列相应资质;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化学品许可范围明细;

(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运输的必须提供委托协议;

(四)易制毒化学品供应商应具有经营备案证明;

(五)易制爆化学品供应商应具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

第六条 气体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资质:

(一)第二~四条所列相应资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七条 首次入驻我校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纸质资质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供货。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要求

第八条 供应商提供的化学品必须为符合采购人员需求,全新且在有效期内的原装合格正品,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第九条 供应商收到化学品采购订单后,应尽快备齐产品,按照要求配送至指定地点。

第十条 供应商不得在未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和学校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采购人员提供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等管制类化学品。

第十一条 供应商配送过程须全程由具备运输资质的单位负责。配送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培训,确保药品搬运过程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员需求,将化学品配送至指定地点,当面与采购人员进行交验,并开具合法发票,协助完成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配合我校信息化管理平台,完成平台注册、产品维护、采购供货等工作,并严格管理使用帐号、密码。

第十四条 凡涉及可能影响供应商资质或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变化,重大投资行为,主要资产抵押、出售,信用、信贷等级变化,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供应商应及时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备。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以提供优质产品质量、实惠价格及高效售后服务为原则,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售后服务,接受采购人员对产品的销售评价。

第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违规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我校供货资格等处理,并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使用虚假材料违规注册申请成为我校供应商;

(二)提供来源不明或质量不达标的化学品;

(三)订单生成或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

(四)未按照市场价格有关规定无故提高化学品价格;

(五)提供虚假供货发票;

(六)未经学校报备,私自将化学品供货权转让第三方的;

(七)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第四章附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福建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