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仪器设备的界定
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具体规定如下:
(一)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复价值的。
(三)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二、废旧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写 “福建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报学校资产管理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二)经专家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上,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对于单台(件)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单台(件)一百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教育部组织鉴定和审查。
(四)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一)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二)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对所拆零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三)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用于贫困地区的仪器设备,可无偿调拨,但需办理销账手续。
(四)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四、废旧仪器设备处置收入
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福建师范大学
化学与材料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