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公章(以下简称公章)管理,完善公章使用手续,杜绝漏洞发生,促进公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确、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人管理公章。公章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专管人员也不得将公章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公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人员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公章专管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印章应坚持“先批准、后用章”的原则。批准人应当在公文送审稿或用章资料原件上签字。事情特急而批准人又无法签字的,经请示批准人同意后,可先加盖公章,同时将盖章后的材料复印备存,并注明请示人、请示时间,事后补办签字手续。
三、审批权限。
(一)学院公章。所有上行文、重要平行文、下行文中涉及全局性工作、重要政策、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须报经院长签字批准后用章。其他一般对外工作联系函、回复函、议提案答复意见等平行文和一般下行文,可报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用章。经费开支申请材料须按经费类别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用章。凡以学院名义制发的各类证书等,需盖公章的,须报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二)学院党委公章。须报经学院党委书记签字批准后用章。
(三)学院团委、工会公章。须报经学院团委书记、工会主席批准后用章。
(四)领导名章。须报经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用章。
(五)各类平台或机构因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须经平台或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
四、使用登记。公章专管人员需做好公章使用记录管理,必要时可实行用章登记制。
五、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公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公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等上用印。
六、严格控制将公章带出单位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由印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使用。
七、需刻制新公章时,须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报备。停止使用的旧公章,应按规定上交、封存。
八、本规定自2017年6月起施行。
化学与材料学院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