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闽人发〔2012〕20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及《福建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方案》(闽师人〔2018〕3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由学院批准组建的负责审核、评议、推荐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及专门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评委会在学院和学校教师工作部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学院纪委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评委会的组建
第四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担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原则上由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 评委会成员必须熟悉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强,群众公认,身体健康。
第七条 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应设立评委专家库,一般根据当年所申报职称人员的专业抽取高级职称人员担任评委,不少于17人,其中院党政班子成员应为当然委员,其他为高级职称人员。
第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对评委专家库进行增补和调整,每年调整补充一次,每三年更新一次,更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五分之一。由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提名,报主任委员审批。
第三章 评委会的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拟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资格;负责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解释评审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需评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有权要求被评审人补充、完善评审材料,必要时可要求被评审人到场当面核对,有权拒绝评审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按评审程序申报的参评对象,有权依照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十一条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工作以国家、省评审条件,学校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及评审人的申报材料为依据,对参评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的原则。评委会委员权利平等,坚持民主程序,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三条 独立评审、责权统一的原则。评委会在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领导下,独立进行评审,并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
第五章 评审实施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工作由评委会实施。评委会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即可开会。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报告审批制度。评审会议召开前需将评审工作安排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经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委会。
第十六条 评委会开评前,由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的有关人员在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委会委员,并在院纪检部门人员的配合下完成保密工作。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准备阶段
(一)组织申报:职称工作开始后,由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工作,申报范围包括: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二)资格审查:根据学校职称有关规定,由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初审并汇总,提交评委会评审推荐,确定申报人员名单。
(三)评审材料准备:评委会开评前,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应准备好专业技术评审对象的材料,包括:申报人员的《简明表》、《岗位聘用申请表》及基本信息汇总表、评审条件、投票表等。
第十八条 评审阶段
(一)评委会主任委员向评委会通报本次评审工作的内容、人数、宣读评审纪律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审查评审材料。评委应认真仔细地审阅每份材料,如发现申报人有弄虚作假、骗取学术成果和业绩的,应提出取消其评审资格的意见。
(三)投票表决。主任委员确认会议符合规定人数后,宣布开始记名或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场记票,由学院纪检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监票人,汇总投票结果,复查无误后确认结果。
(四)宣布表决结果。主任委员和监票人在汇总票上签字。主任委员宣布表决结果后,如无评委提出异议,结果即为有效。
(五)公示。评委会结束当天,由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将评审结果在学院网内公示,公示时间3天。公示期内,如有举报通过人员的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可向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或纪委举报,经核查属实后,则取消该申报对象的当年评审资格。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十九条 评审其他工作
(一)整理归档材料。评委会评审结果经确认有效后,所有评审记录、表决结果等,由职称部门或纪检部门密封保存。
(二)评审结果(报告、通过人员名单等材料)应在公示期后报上一级职称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中途离会未参加评审全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未通过人员或者上一级职称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如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评审表等,不退回申报者,由职称评审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委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工作中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二十四条 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在审核评审材料中,如有包庇、纵容或弄虚作假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能履行评审职责,甚至有违反评审纪律现象的评委会成员,主任委员可根据有关规定,视问题性质及其程度,采取取消评委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销,并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化学与材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