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是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取消硕导资格遴选,实行资格遴选与岗位聘用合一,按需设岗。
一、硕导岗位职责
1、硕导应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院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感。
2、把好入学质量关。在进行研究生招生复试和确定初录名单时,要在业务上严格审查,并注重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
3、硕导是研究生教育的第一负责人,负有对研究生的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和学习进步等各个方面进行指导的责任。
4、参加制(修)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并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与硕导指导小组成员,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安排和指导好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教学或临床培训、课题研究、学位论文工作等培养环节。
5、根据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制定专业基础及专业课的学习计划,应规定必读书籍和文献,并对研究生的学习、工作定期检查、指导(≥两次/月),以检查、考察研究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学习等情况,及时给予帮助,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做到教书育人。
6、把好论文质量关:①指导教师应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选择研究课题,制订论文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论文进展情况,认真指导,使选题恰当、立论正确、研究方法合理和数据可靠、结论严谨可信,如期优质完成毕业论文。②硕导和研究生院要有计划、合理安排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工作。③实事求是地评价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建议。
7、严格对研究生的各项考核,注意发现并积极培养优秀人才,认真执行研究生的筛选考核制度,在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时提出实事求是的评定和处理意见。
8、合理安排研究生科学研究进度,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
9、积极开展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研究,结合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10、关心和支持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积极参与不同类型的学科及学位点评估工作。
二、硕导管理
学术学位硕导岗位基本要求
(一)申请人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我院教师,或获得省级以上专家称号的校外人员;
(二)至当年6月30日未满56周岁(博士生指导教师未满61周岁);
(三)有研究生教学经验,能承担相关硕士研究生课程;
(四)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
(六)当年度硕士学术学位招生方向不超过2个。
专业学位硕导岗位基本要求
(一)申请人为我院教师,或所在单位与我院有稳定的教学科研等合作关系的校外人员;
(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或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技术专长,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中学教师、教研员;
(三)至当年6月30日年龄符合以下要求:
1. 招收学制2年的,未满57周岁(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未满62周岁);
2. 招收学制3年的,未满56周岁(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未满61周岁)。
(四)能承担相关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
(五)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六)当年度硕士专业学位招生方向不超过2个。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导的岗位基本要求,结合各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分别制定拟首次招生和继续招生的硕导近3年专业成果及其他要求,见附件。
三、硕导招生
学院在每年制定招生简章前对在任硕导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硕导的教学科研情况、工作完成情况、研究生培养和所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情况等。对不能履行职责,难以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的硕导,给予暂停指导直至取消硕导资格的处理。
1.硕导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硕导资格。被取消硕导资格者,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硕导资格。重新申请硕导资格时,需按新增硕导遴选程序审批。
(1)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学院或相关部门记过以上处理的;
(2)所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在国家和省学位办学位论文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
2.硕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招生。
(1)脱离岗位一年以上者,包括退休、住院、出国、国内进修等;
(2)不具备培养条件,招收的硕士生依赖于外单位培养;
(3)上年度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论文评阅中评阅不合格的,暂停招生一年。
3.招生要求
(1)有一届以上合格毕业生者,每年最多指导3名学术学位型研究生和3名专业学位型研究生;
(2)首次招生,或没有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的硕导每年只能招收1名学术学位型研究生和1名专业学位型研究生。
四、岗位申请程序
研究生院每年4月份组织开展硕导岗位申请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拟招生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学院对申请人招生条件进行核查,重点对申请人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岗位资格进行审议并表决。
(四)审议表决结果在学院网页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五)研究生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本校教师复核合格的名单予以公布,校外人员复核合格的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予以公布。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