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学院公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389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公房配置与缴费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结合化学与材料学院公房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学院成立公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用房的统筹分配、调整、短期有偿借用等事宜。

一、分配原则

1.公房(科研用房)面积包括基础面积和超额面积。其中基础面积由学院公房管理委员会按照团队教师人数、职称情况与研究生人数核定;超出基础面积的为超额面积,由院公房管理委员会按学科贡献度及发展潜力,进行审核确定。

2.原则上以团队为基本单位申报,由学院公房管理委员会核定面积基础数据,并制定统一的评价体系进行优先分配。

3.没有形成团队的教师,以个人名义申请,由学院公房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大于50m²进行分配。

4.教学科研辅助人员不参与面积分配。

二、分配方案

1. 实验室最小分配单元为50m²,其他为100m²,团队或个人在申请面积时应不少于最小分配单元,并应当选择最接近基础面积的分配单元。

2. 优先分配的顺序:人数多的团队优先;有机合成的团队优先选择配备通风口的实验室单元。

3.各团队或课题组之间不可擅自调换房屋。如人员离岗(退休、调离等),实验室使用权交回学院再行分配。两年未缴纳实验室使用费者,学院公房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使用权并追缴相关费用。

4.根据学院科研用房空余情况,团队或个人可申请短期有偿借用机动的科研用房,签订借用协议,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

三、团队或个人科研用房面积核算方法

(一)基础面积包括平价面积和溢价面积。

1)平价面积及标准

平价面积参照学校《公房配置与缴费暂行办法》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1.高层次人才:第一层次人才50m2/人;第二层次人才30m2/人;第三、四层次人才20m2/人;

2.专任教师:正高职称16m²/人,副高职称12m²/人,中级及以下职称8m²/人;

3.研究生及博士后人员: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生(含博士后)4m²/人。

2)溢价面积及标准

1. 教师:正高职称:28m²/人,副高职称20m²/人,中级及以下职称12m²/人;

2. 研究生及博士后人员:硕士研究生4m²/人,博士与博士后人员8m²/人。

注:高层次人才按职称论,不另设标准。

(二)超额面积:各团队可申请超出溢价面积外的部分面积,由院公房管理委员会按学科贡献度及发展潜力进行审核确定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收费标准及方法

1.除学院公共测试平台和其他公共用房如会议室外,其余科研用房均为收费用房。

2.收费用房的收费标准:采取阶梯式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平价面积,标准为4//m²;溢价面积,标准为13.5/月/m²;超额面积,为分配面积与基础面积之差值,当该值< 50 m²时,标准为4*13.5//m²;之后每递增的n50 m²,则按4(n+1*13.5//m²(n = 1, 2, 3……)标准进行分段阶梯收费。学院可根据房源情况适时调整超额面积的收费标准。

3.学院每年10月核定各团队或课题组及个人的平价面积、溢价面积、超额面积、年度交费金额等,并予以通知、公示,各团队或课题组及个人于公示无误后30日内完成缴费。

五、公共测试平台及其他公共用房核定及使用

公共测试平台及其他公共用房由学院统筹管理和使用,主要是为学院各科研团队、课题组提供必要的公共仪器测试与学术交流空间,以及必要的人才预留用房。

1. 公共测试平台

公共测试平台是指统一由院学科平台办管理和使用,并为学院各科研团队、课题组提供开放使用时间和条件的大型仪器测试平台。团队及教师个人可向学科平台办提出测试申请并根据学院有关缴费规定完成缴费后使用。

2. 其他公共用房

1)安全用房:由于化学学科的特殊性,为利于安全管理,特建立多组共用的危险化学试剂库及特殊仪器设备库。

2)公共会议室:设大型及小型公共会议室若干,便于学院召开教职工大会或学术会议。

3)预留人才用房:预留一定面积用房为后续团队发展、客座人员及引进人才提供科研空间。

六、附则

本办法由公房管理委员会讨论并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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