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教职工和大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学校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教职工和青年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引导申请人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积极向组织靠拢,并做好谈话记录。
入党申请人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次全面考察,综合其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表现,从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
入党申请人离校时,应将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及培养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对年龄在28周岁以下且是共青团员的入党申请人,党支部应同时将申请人名单提供给所在团支部(团总支),由所在团支部(团总支)按照福建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推优。年满28周岁或不是团员的入党申请人采取党员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经常与他们谈心,了解思想状况,审阅思想汇报,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定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至少每半年填写一次培养考察意见,同时向入党积极分子反馈考察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他们分析问题,改进不足;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必须经过党校集中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入党积极分子所获得的培训合格证书,一年内有效。未经党校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或证书过期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的个人档案,规范管理。对外单位或本校其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及时做好培养考察材料的接收、审查和续档工作,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指定正式党员对其继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党组织,党组织应将《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等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在确定发展对象前,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公示和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党员群众对拟发展对象有异议或意见,可向所属党委(党总支)反映。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党员条件者,不能作为近期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不能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教职工,不列为发展对象;学习成绩上学期有一门以上不及格的学生,本学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在后续时间各方面都有明显进步的,经群众评议,党支部讨论研究,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和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必须参加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若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前一年内参加过党校培训且已结业,可在吸收为预备党员后再参加培训。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党委预审。
党支部应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将《预审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提交所属党委进行预审。预审的相关材料包括:1.发展对象花名册;2.发展党员预审登记表;3.入党申请书;4.个人自传;5.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6.思想汇报;7.近1-2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证明等(学生);8.党校结业证书;9.公示及征求群众意见材料;10. 政审综合意见(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政审综合情况栏加盖公章)。如有政审函调则提供函调证明材料。
所属党委在接到各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预审材料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之内,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进行全面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党委预审意见填入《预审登记表》,并将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有关发展党员材料。同一批次发展对象的预审情况填入《预审备案表》,一般在预审后5个工作日内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其中,毕业年级党支部在4月1日之后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所属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支部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之前,必须事先通知所属党委,以便党委酌情派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主持人报告到会情况;
(二)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报告召开支部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三)全体同志面向党旗奏唱《国际歌》;
(四)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的基本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五)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六)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七)到会党员同志对发展对象进行充分讨论、审议;
(八)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遇到党员有反对意见且反映的问题较大,则不要急于形成支部决议,可通过调查了解后再定;
(九)通过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十)发展对象个人表态。如条件许可,也可请到会的上级党委同志讲话。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且支部大会每单位时间讨论申请入党的人数不得超过四个。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六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对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要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登记工作。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党员信息管理系统(基层版)》做好党员库的信息维护工作,并定期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备有关信息。校党委组织部以随机抽查党员档案材料、会议记录等方式进行质量监控。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党委应及时将审批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1.奏唱《国际歌》;2.主持人致辞;3.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4.宣誓人代表讲话、表决心;5.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
入党宣誓仪式如由党支部组织进行的,党委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预备党员思想汇报会,并由到会的全体同志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肯定优点,查找不足,帮助他们进步。基层党委应加强预备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保证每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接受一次以上的系统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入党介绍人必须负责地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之前一至两周,个人应向所在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在预备期内不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不具备条件,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预备期内严重违反纪律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上报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党委对所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应对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征求群众意见材料、综合测评及学习成绩证明(学生)、思想汇报、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会议记录等,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时,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誓词等,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党组织每半年要开展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自查,每年要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及时填报有关报表,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校党委定期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高度重视把教学科研骨干、学科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认真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巩固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二条发展党员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尤其是在发展大学生党员中,要统筹考察大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师生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要规范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档案管理,严格履行移交、接收登记手续。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破损或遗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按照《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党组织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采用中央组织部制定、省委组织部印制的统一式样,并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加强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校制定的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