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3〕3号)精神,结合《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闽师研〔2014〕26号),特制定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的、保留学籍的以及不符合第三条基本条件的研究生不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解释等工作。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各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以及研究生代表组成,并实行申请者回避制度。
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参评学年无受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参评学年无补考或重修课程;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参评学年成果突出。
四、各等级奖励金额
(一)博士研究生
一等奖学金15000元/生•年;二等奖学金10000元/生•年;三等奖学金6000元/生•年。
(二)硕士研究生
一等奖学金10000元/生•年;二等奖学金6000元/生•年;三等奖学金3000元/生•年。
五、名额分配
根据学校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实行动态管理,即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在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金额内,动态调整各等次名额。优先考虑推荐免试生及硕博连读生享受入学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院将根据学校当学年下达给我院的名额,结合各类研究生人数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并另行通知。
六、评审标准
1.博士研究生
博士一年级学生学业奖学金优先考虑硕博连读生,并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虑博士新生入学前3年内科研成果以及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和科研潜力等,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
博士非一年级学生学业奖学金的量化评审以《福建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计分办法》(见附件)为依据。
2.硕士研究生
硕士一年级学生学业奖学金优先考虑推荐免试生,并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虑硕士新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和科研潜力等,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
硕士二、三年级学生学业奖学金的量化评审以《福建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计分办法》(见附件)为依据
3.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计分办法》计算出现同分时,科研表现分高者排名靠前;科研表现分相同时,荣誉称号加分高者排名靠前;科研表现分与荣誉称号加分均相同时,社会工作加分高者排名靠前。
4.其他情况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
七、组织实施
(一)根据评选名额的分配,学院组织研究生申报,参评研究生认真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称《申请审批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学院相关规定,认真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审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推荐名单和《申请审批表》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院于学校规定时间之前,以电子与纸质的形式将《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研究生初审名单表》和《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研工部。
(二)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获奖名单,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三)各学院到研工部领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证书和《福建师范大学校章使用申请表》,由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后发放给获奖研究生本人;各学院根据学校的表彰文件和《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签领表》到校财务处办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手续。
化学与材料学院
2017年10月
福建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计分办法
综合得分= 科研表现分 + 思政表现分 + 文体表现分
一、科研表现分
科研表现分=科研成果表现分+专业竞赛表现分
1.科研成果表现分计分办法
科研成果表现包括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科研获奖、成果转让等。
①学术论文、专利计分
学术论文、专利级别 | 单项分值 | 备注 |
SCI | 影响因子2/区x10 | 当该单项分值<10时按10分计。 |
非SCI | 10 | 未达到学校论文统计要求的, 不计分,如会议论文。 |
发明专利授权 | 50 | |
申请发明专利获公开号 | 15 |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10 |
以上科研成果的分值均指申请者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若第一导师或第二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论文按70%计分,专利按90%计分;若其他老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按50%计分;若两名学生为共同第一作者的,排名在先的按60%计分,排名在后的按40%计分。
科研成果必须在学院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取得。若为论文,须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已有DOI,全文网上可查、并标注有收录时间和上网时间,能提供期刊卷号、期号与页码,方可计分;若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应为福建师范大学,专利内容必须与专业学科相关,否则不予计分。
②科研成果获奖计分
科研成果获奖主要指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等,所有获奖成果须以各级政府颁发的文件为准。其它科研获奖由评审委员会审议酌情加分。
获奖级别 | 分值 | 合作完成 | |
省 级 | 一等奖 | 100分 | 合作者按以下比例计算分值,第2,3,4,5完成人的系数分别为0.5,0.3,0.2,0.1。 |
二等奖 | 60分 | ||
三等奖 | 40分 | ||
国家级 | 一等奖 | 300分 | |
二等奖 | 200分 |
③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四技)计分
本评审年度导师四技到校经费每10万,奖励帮助导师完成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的研究生200分,每个项目限定1名研究生,可由导师指定。
2、专业竞赛表现分计分办法
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
国家级(团队人均加分) | 省级(团队人均加分) | ||
特等奖 | 250 | 特等奖 | 80 |
一等奖 | 200 | 一等奖 | 50 |
二等奖 | 100 | 二等奖 | 30 |
三等奖 | 50 | 三等奖 | 10 |
获奖个人的具体加分依据每个人的实际作用,由获奖团队指导老师与队长商定,但不得超过相应级别、上一名词获奖团队的人均分。同项目多层次获奖,按最高档次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
②其他专业竞赛的具体加分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思政表现分计分办法
思政表现分=社会工作加分+荣誉称号加分
1.社会工作加分
类别 | 研究生会主席 | 团委 副书记 | 学生 党支部 书记 | 大班长 | 团支部 书记 | 团学组织部门负责人 | ||
正职 | 副职 | 正职 | 副职 | |||||
校级 | 17.5 | 12.5 | 17.5 | 15 | 10 | 7.5 | 12.5 | 10 |
院级 | 15 | 10 | 15 | 10 | 酌情 |
除以上提到的其他学生干部的具体加分,由学院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会主席团及各部门负责人代表根据具体任职情况讨论决定,酌情加1-7.5分。兼任多职者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加分,因违纪、工作不力等原因被撤职的则不计分。
2.荣誉称号加分
级别 | 优秀 团学干部 | 优秀 党员 | 优秀 团员 | 优秀 团员标兵 |
国家级 | 10 | 10 | 7.5 | 15 |
省级 | 7.5 | 7.5 | 5 | 12.5 |
校级 | 5 | 5 | 2.5 | 10 |
以上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
三、文体表现分计分办法
文化体育比赛类别 | 个人 | 团体 | 破纪录 |
国家级 | 5 | 1.25 | 6 |
省级 | 4 | 1 | 5 |
市级 | 3 | 0.75 | 4 |
校级 | 2 | 0.5 | 3 |
学院 | 1 | 0.25 | 2 |
学生参评学年参加各级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按级别加分如上,获奖者再按获奖名次或等级酌加0.1-0.5分,同项目多层次竞赛获奖或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
其他未涉及奖项的具体加分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