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材料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08 浏览次数:1757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修订)》(闽师研〔201425号)精神,结合我院学科、专业情况制订本细则。

一、评审对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职的、定向就业的、委托培养的、正在休学的、保留学籍的、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在学期间有补考或重修课程的研究生不能参评国家奖学金。

二、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

(五)科研、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在学期间成果突出。

三、评审办法

(一)名额分配

博士:依照学校当学年下达名额。

硕士:根据我院学科、专业实际,将教育类、工程类、联合培养类硕士单列评选,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学年学校下达的总名额对各类别获奖名额进行预分配,若评审过程中某类别申报人员无法满足基本评审条件,其名额可以调整到其他类别使用。其中,“教育类硕士”含学科教学和课程与教学论2个专业,“工程类硕士”含化学工程与材料工程2个专业,“联合培养类硕士”即我校和中国科学院海西研究院联合培养的硕士。

(二)量化考评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采取定量考评方式进行,综合考察科研成果(T)、干部任职(G)、获奖荣誉(R)等因素,按以下公式进行计分评定:

X=T+G+R

1.科研成果(T):包括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科研获奖、成果转让等。

学术论文、专利计分

学术论文、专利级别

单项分值

备注

SCI

影响因子2/

当该单项分值<1时按1分计。

SCI

1

达到学校论文统计要求的

发明专利授权

5


已进入实质性审核专利

1.5

须有公开号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1


以上科研成果的分值均指申请者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若第一导师或第二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论文按70%计分,专利按90%计分;若其他老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按50%计分;若两名学生为共同第一作者的,排名在先的按60%计分,排名在后的按40%计分。

科研成果必须在学院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取得。若为论文,须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已有DOI,全文网上可查、并标注有收录时间和上网时间,方可计分;若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应为福建师范大学,专利内容必须与专业学科相关,否则不予计分。联合培养学生的署名单位暂不受此限制。

教育类硕士在教育类A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计5分,B类计3分。

科研成果获奖计分

科研成果获奖主要指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等,所有获奖成果须以各级政府颁发的文件为准。其它科研获奖由评审委员会审议酌情加分。


获奖级别

分值

合作完成

省 级

一等奖

100

合作者按以下比例计算分值,第2345完成人的系数分别为0.5,0.3,0.20.1

二等奖

60

三等奖

40

国家级

一等奖

300

二等奖

200



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四技)计分

本评审年度导师四技到校经费每10万,奖励帮助导师完成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的研究生20分,每个项目限定1名研究生,可由导师指定。

2.干部任职加分(G)

本项最多合计2

类别

学生会主席

团委副书记

党支部、

学生会各部门干部

年级研究生干部

正职

副职

正职

副职

委员

班长

支书

班长

专业

班长

校级

2

1.5

1.5

1

0.5

0.25

0.75

0.5

0.5

0.25

院级

1

0.75

0.75

0.5

0.25

0.25

备注:任职满一学年方可加分,以最高职位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3.获奖荣誉加分(R)

本项最多合计2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三好生

优秀团学干部

优秀党员

优秀团员

国家级

2

1.5

1

0.75

2

1.5

1

省级

1.5

1

0.75

0.5

1.5

1

0.75

校级

1

0.75

0.5

0.25

1

0.75

0.5

备注: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团体荣誉获奖成员,国家级加1分,省级加0.5,校级加0.25分;上述奖项不包含奖学金方面的奖项。

  1.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入学之前须取得突出成绩,如以第一作者在SCI刊物上发表论文,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并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

  2. 当分值相同时,以科研分值高者优先,当科研分值也相同时,以获奖分值高者优先。

四、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根据学院当年发布的评选通知及时提出申请,严格按规范要求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材料双面打印在一页A4纸上、一式两份,电子版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学院研究生会学术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其中科研成果复印件应包括封面、目录和正文三部分或编有卷期号的期刊网页或有DOI(有收录时间、上网时间)的全文网页打印件及网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供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复印件)。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已获国家奖学金所使用的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二)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制定评审细则、初步评审和解释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含思政)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学院评审委员会实行制定(或修订)细则与评审分开原则,评审过程中出现异议需要投票决定时,涉及导师必须回避。

(三)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推荐获奖名单及备选名单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四)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推荐获奖名单及备选名单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除科研成果需保密的外)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评审材料提交学校审批。

五、其他事项

(一)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申请材料不再用于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相关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程序推荐获奖人员。

(三)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实际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和今后各类评优评先及奖助资格。

  (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化学与材料学院

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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