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1-11-15 浏览次数:1032

 

【住院证明】

教职工因病住院,需学校出具住院介绍信,方可启动医保卡。在职教职工到人事处工资科办理,退休教职工可到仓山校区离退休处办理。出具证明时需提供住院人员的姓名、单位、人员状态(在职或退休)、医院名称。

【医保卡补办】

教职工因医保卡丢失或消磁可申请补办,丢失人员应尽快持本人身份证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并于每月10-25日持本人身份证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新卡,缴交工本费25元;代办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及代办人员身份证办理以上手续。

【医保新增】(到校医院医保办办理)

(一)未参加过医保或持有福建省省级医保卡的人员

1.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一式2份)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新毕业生提供分配的报到证复印件,其它新进人员提供省人事厅调令,转业干部提供军转办报到通知书以及学历学位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一寸近期彩照2张,工本费27元(社会保障卡25元、病历工本费2元),有卡人员不需。

(二)有参加过医保的人员(持有省级医保卡的人员除外)还需办理以下手续

1.开具医保商转函(到校医院医保办登记,需提供原医保机构,原单位名称,及身份证号码)。

2.持开好的商转函,到原参保机构办理医保转移手续,将转移单交医保办。

【医保关系转出】

1.填写医保转移单,需填写转入地的医保机构名称及账号,到调出单位人事处盖章。

2.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身份证到医保中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医保继承或提现】

死亡人员若个人账户有余额,可办理医保继承(继承人有省级医保卡)或提现手续,填写继承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

1.被继承人社会保障卡及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2.派出所开具的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3.若继承人已是参保人员,须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

【医保缴费及个人账户划拨政策】

(一)医保缴费基数以在职人员的个人档案工资为准,缴费比例为10%,其中个人2%,单位8%,我校为参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单位需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医疗补助费。医保缴费基数一年调整一次,一般于每年年底调整(具体以医保中心的通知为准)。

(二)个人账户划拨比例

1.40周岁及以下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划入。

2.41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划入。

3.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额的6%划入,70周岁以下人员每月再补助25元,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再补助41元。

【工伤、生育保险】

工伤生育保险全部由单位承担,其中工伤保险按本人月缴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按本人月缴基数的0.7%缴纳,随普通医疗保险缴费一并收取。

【医保报销政策】

详见《关于2010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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